知产专栏 | 知识产权“大保护”时代,稼轩知产服务应如何跟上“节奏”?
目前企业发展已经到了要更多依托于科技、依托于知识产权的时期,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核心技术、没有知名品牌、没有高品质的著作权,企业很难有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中知识产权的大保护主要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从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全面保护。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及目的
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需求,一般包括:①开发新产品,研发新技术;②提高产品附加值,扩大市场份额;③防范知识产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④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一般包括:①激励创造知识产权,促进技术创新;②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改善市场竞争地位;③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支撑企业持续发展;④系统管理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知识产权大保护需求体现(举例)
类型 | 需求 | 具体内容 | 类型 | 需求 | 具体内容 |
专利 | 申请 | 专利申请 | 商标 | 注册 | 商标注册 |
专利驳回复审 | 注册商标异议 | ||||
专利无效宣告 |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 ||||
挖掘、布局 | 专利分析 | 布局 | 商标布局注册 | ||
专利挖掘 | 运营 | 许可、转让 | |||
专利布局 | 保护 | 商标侵权诉讼 | |||
运营 | 许可、转让 | 商标侵权的行政执法 | |||
价值评估 | 商标侵权刑事保护 | ||||
专利尽职调查 |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字号的冲突 | ||||
保护 | 专利侵权诉讼 | 著作权 | 登记 | 申请登记 | |
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 |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 | ||||
职务发明纠纷 | 运营 | 许可、转让 | |||
专利权权属纠纷 | 保护 | 著作权侵权诉讼 | |||
其他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 | 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 著作权侵权的行政执法 | ||
域名 | 域名注册及争议解决 | 著作权侵权刑事保护 | |||
反不正当竞争 | 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案件 | 著作权侵权的海关保护 | |||
体系建立 |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立 |
三、企业常见知识产权风险(举例)
类型 | 风险来源 | 风险表现 | 发生后果 |
专利 | 研发环节专利风险 | 重复研发 | 浪费研发经费、侵犯在先专利权 |
专利申请的风险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 | 不能形成有效的保护,无市场竞争力 | |
专利事务管理的风险 | 企业对员工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引发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纠纷 | 研发成果流失,面临诉讼风险 | |
专利侵权的风险 | 企业采购的原材料、设备自己使用后侵犯他人专利权 | 面临诉讼风险 | |
专利运营的风险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效力风险 | 许可失败或面临诉讼风险 | |
商标 | 商标注册风险 | 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已有他人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申请了与之相同或类似的注册商标,导致无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 无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
商标管理风险 | 对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疏于管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丧失 | 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 | |
商标使用风险 | 对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不当 | 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 |
商标侵权风险 | 企业在产品上使用商标时未进行必要的注册商标检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面临诉讼风险 | |
商标运营风险 | 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外实施许可可能带来的合同纠纷 | 许可失败或面临诉讼风险 | |
著作权 | 著作权管理风险 | 企业对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因管理不善,导致著作权受到侵害时难以寻求法律保护 | 著作权受到侵害时难以寻求法律保护 |
著作权使用风险 | 企业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面临诉讼风险 | |
著作权运营风险 | 著作权对外实施许可可能带来的合同纠纷 | 许可失败或面临诉讼风险 | |
著作权侵权风险 | 未使用正版软件 | 面临诉讼风险 | |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管理不当 | 缺乏有效的保密管理措施,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 成本浪费,企业进展被动,失去市场竞争力。如是计划申请专利的信息被泄露公开,则丧失新颖性 |
缺乏有效的保密管理措施,被不当公开风险 | |||
商业秘密被泄露、窃取风险 |
可以看出,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存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形成、使用、运营、管理等全部环节。
四、近年西安市知识产权发展及案件情况
类别 | 2020年西安市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 西安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2020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723件) | 西安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2019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725件) | 西安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情况(201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672件) |
专利 | 2020年授权总量45407件 | 专利权纠纷案件261件 | 专利权纠纷案件463件 | |
商标 | 新增商标申请101542件 | 商标权纠纷案件1079件 | 商标权纠纷案件621件 | 商标权纠纷案件686件 |
著作权 | 全年共完成作品登记20200件 | 著作权纠纷案件1060件 | 著作权纠纷案件1481件 | 著作权纠纷案件348件 |
可以看出,自2019年起,西安知识产权案件量迅猛增长。
数据来源:西安市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白皮书、西安中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西安中院发布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西安中院发布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五、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原则。《专利法》《商标法》等主要知识产权单行法也都有侵权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统一和细化了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定中,“故意”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更高。“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另一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方面作出的评价,一般不直接涉及对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判断。
2、关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明确,实施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办法》第二条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同时,《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判断是否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同时根据《办法》第二条判断该行为是否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
六、稼轩知产服务应如何跟上“节奏”?
为了满足企业的知识产权“大保护”需求,稼轩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做了如下工作:
部门内部:按照业务委员会律师的执业方向进行人员整合,目前稼轩知产业务委员会有律师32人,分成六个工作小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组、专利组、商标组、著作权组、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组、打假组。每个工作组均设定组长,负责日常的专项培训和案例研究,同时细化各自领域服务内容,拓展服务范围,为企业的不同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
所内:稼轩知产业务委员会与所内经济犯罪研究中心、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从民事、刑事、行政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应用民事、刑事、行政不同手段,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工作提供横向服务。
所外:稼轩知产业务委员会与外部服务机构协同合作。经过积极探索,形成了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大保护服务,并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反馈。目前与西安亚信智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版权贸易与保护平台全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及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纵深型“一站式”服务。
七、企业知识产权大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的风险产生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而知识产权本身是一个集合法律、技术、管理、经济等知识的专业性领域。知识产权大保护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改善优化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单一式、片段式服务模式(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服务,律师提供知识产权侵权法律服务的),稼轩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通过内部细分领域、人员整合,建立所内所外常态合作机制,从源头上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交互式网络式综合服务,拒绝单一式、片段式服务,让企业创造更有经济价值的高质量知识产权,降低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建立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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